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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职业技术学院校企研发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职业技术学院校企研发中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发挥学校人才和专业优势,引导科研人员走向基层、深入企业,解决企业技术难题,促进产学研融合发展,做到企业有需求、学校有服务,在项目研发、技术攻关、人员交流、双向培训、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按照《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推动高校参与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教科技〔2022〕77 号)、《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科技厅 河南省工信厅<关于推动高校与规上工业企业共建校企研发中心(平台)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教科技〔2023〕259号)、《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校企研发中心建设及推荐河南省示范性校企研发中心工作的通知》(教办科技〔2024〕112号)、《河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校企研发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教科技〔2024〕218号)和《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科技厅 河南省工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校企研发中心实施办法〉的通知》(教科技〔2025〕50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企研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是学校牵头,依托各教学单位和规上工业企业,围绕重点产业链群,联合产业链龙头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规上工业企业共同建设的新型研发平台,是学校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深入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抓手。

第三条 研发中心分为校级培育研发中心和省级研发中心(重点层次和重大层次,下同)。

第四条 研发中心旨在聚焦国家重大战略和河南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从解决制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技术瓶颈和关键难题出发,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助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新兴产业重点培育,未来产业抢滩布局,实现学校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双提升”。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为加强对研发中心建设的过程管理,学校成立研发中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顶层设计、宏观布局、政策支持、统筹协调等重大事项决策。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科研工作的副校级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校纪委、人事、财务、审计、科技、国资、招标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教学单位(院长、主任)担任。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设在科技开发处),负责研发中心日常建设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科技开发处处长担任。相关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一)科技开发处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领导小组决策事项和制定研发中心建设的有关政策文件,以及开展对研发中心申报认定、建设发展、资金预算、监督管理、运行评价、绩效考核等工作和从研发中心中遴选符合条件人员作为推荐“科技副总”人选。

(二)纪委办公室负责受理对研发中心项目负责人和成员违反科研项目管理规定、科研诚信等情况的举报工作。

(三)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健全完善评价制度,把参与研发中心工作承担横向课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业绩作为职称评审、评优评先等参考评价依据;支持在企业兼职专业技术人才按规定兼职兼薪、按劳取酬;允许研发中心在绩效工资分配时根据工作人员的实绩及贡献予以倾斜。

(四)财务处负责研发中心经费年度预算、经费报销、会计核算、经费决算等,以及横向项目经费到账通知、入账记账、报销审核等工作。

(五)审计处负责对研发中心科研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等进行审查和评价。

(六)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利用研发中心经费(不含横向项目到账经费)购置的科研设备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国有资产登记和处置。

(七)招标采购中心负责对利用研发中心经费(不含横向项目到账经费)购置的大型科研设备,按照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招标和采购。

(八)各教学单位负责谋划组建研发中心建设工作,负责根据专业特点和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选聘优秀科研人员依规到研发中心从事相关科研工作,实质推进研发中心建设;负责指导和监督研发中心负责人的项目进度,确保完成合同规定任务。

(九)研发中心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按照共建协议或产学研合作协议,代表研究团队承诺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科研诚信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遴选

第六条 研发中心实行学校培育建设、省厅择优遴选、财政重点支持的梯次管理机制。

第七条  校级培育研发中心申报条件:

(一)管理制度健全,目标任务明确,发展方向明晰。共建企业应为注册满5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教学单位和共建企业要签订有效期3年以上研发中心共建协议或产学研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义务及违约补偿等事项。

(三)教学单位和共建企业在学科专业上须高度契合匹配,并有一定的合作基础,先期投资、先行建设,具有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研发队伍,已形成稳定的管理、技术人员队伍与较健全的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实验场所和仪器装备等基础设施及软件条件。

第八条  省级研发中心具备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基础上附加以下条件:

(四)资源保障充分,学校和企业对研发中心有稳定的资金投入,且能有效引入社会性研发资金。

(五)已开展实质性的技术攻关,取得创新性的标志性成果,产生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六)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目标,能够承担行业重大应用技术研发或社会经济发展重大问题研究领域任务,符合我省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具有明显的研究优势和区域特色。

(七)在河南省高校科技管理云服务平台完成备案登记入库。

第九条 学校按照“数量从严、质量从优”的原则,结合实际和前期工作成效,随时开展校级培育校企研发中心申报备案工作遴选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同时,学校根据上级部门下发的省级校企研发中心年度申报通知要求,遴选符合申报要求并具有良好建设基础的校级培育校企研发中心参加省级校企研发中心的评审和认定。

第四章  建设任务

第十条 研发中心按照申报条件(第七条和第八条)开展以下建设任务:

(一)要形成稳定可持续发展、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勇于创新的研发团队。

(二)要配备充足的科研场地、实验仪器和完备的办公设施。

(三)要围绕共建企业关键技术难题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和成果中试转化。

(四)要形成牵头高校和共建企业双向交流、协同育人与互促互动的培训机制。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研发中心的运行经费以企业投入为主,由企业、学校和上级部门投入组成。企业以委托科研项目的形式投入研发经费,学校设立年度预算研发经费,上级财政对省级研发中心给予分档奖补资金。

第十二条  研发中心经费收支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经费拨付、经费配套、经费支出和负面清单按照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  考核工作分学校考核和上级部门考核。校级培育研发中心每年由学校开展一次综合绩效考核工作(见附件1)。省级研发中心由上级部门采用第三方评价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每三年开展一次综合绩效考核工作(见附件2)。校级培育研发中心和省级研发中心考核专家组由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考核专家组依据研发中心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现场考核和综合评议,形成考核意见。

第十四条  现场考核和综合评议程序包括:

(一)听取研发中心主任工作总结报告,从科研队伍建设、关键技术攻关成果、校企协同育人成效等方面审查研发中心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二)审阅研发中心档案资料,实地考察研发中心科研场地、设备设施及用房等条件建设情况。

(三)对研发中心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讨论,提出评议性指导建议,形成书面考核意见。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根据专家组考核意见分为优秀、达标和不合格三个档次:

(一)对获评优秀的校级培育研发中心,优先推荐参加省级研发中心认定;对获评达标的校级培育研发中心进行指导,提高研发中心建设工作质量;对获评不合格的校级培育研发中心进行约谈,查找问题,明确工作目标,推动研发中心建设。

(二)对获评优秀的省级研发中心,上级部门全额拨付剩余财政支持资金;对获评达标的省级研发中心,上级部门拨付剩余财政支持资金的一半;对获评不合格的省级研发中心,上级部门不再拨付剩余财政支持资金并撤销其省级研发中心认定资格。

第十六条  省级研发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机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或取消资格:

(一)依托教学单位和企业对中心资源配置、条件保障等方面支持力度不够,未按建设指引开展中心建设,政策措施未到位,中心运行停滞;

(二)研发中心未按合作协议开展联合技术攻关,人员交流培训等体制机制运行不畅,中心建设没有取得实际成效;

(三)研发中心经费管理不规范,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情况;

(四)考核结果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校企研发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研发中心正常运行的,可以进行相应变更:

(一)研发中心负责人变更;

(二)研发中心依托单位变更;

(三)研发中心承担主体注册地发生变更。

校级培育研发中心由中心提出变更申请,经依托教学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学校管理办公室备案;省级研发中心由中心提出变更申请,依托教学单位审核,经学校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报级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研发中心主要建设内容、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实现建设功能和目标的,校级培育研发中心由依托教学单位提出调整建议报学校管理办公室备案;省级研发中心由依托教学单位提出调整建议,学校管理办公室同意后,将调整建议报省级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研发中心建设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无法继续建设运行的,应提出终止申请:

(一)主要骨干技术人员离职,或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二)共建企业或研发中心发生重大变化,建设经费不能足额到位;

(三)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

校级培育研发中心由中心提出终止申请,经依托教学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学校管理办公室备案;省级研发中心由中心提出终止申请,依托教学单位审核,经学校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报省级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研发中心命名统一为“河南职业技术学院-XX(共建企业名称)XX(研发方向名称)校企研发中心”。研发中心公布认定后,学校和企业的研发场地同时挂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是上级部门和学校对校企研发中心运行管理、审计检查、绩效评价、评估评审、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科技开发处负责解释。


附件:

1.校级培育校企研发中心建设指引

2.省级校企研发中心(重点层次和重大层次)建设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