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职业技术学院
开放共享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科学合理配置学校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促进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优化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的效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豫政〔2016〕56 号)《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豫科〔2018〕136 号)和《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科〔2023〕2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是指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的各类科研基础设施和科学仪器设备(以下简称“科研设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管理单位是指科研设备登记的隶属单位(含科研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共享是指管理单位将科研设备向社会和校内其他单位、科研人员提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的行为。
第二章 保障措施
第五条 建立共享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科技开发处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人事处和管理单位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发布开放共享信息,解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奖惩政策,推动科研设备向社会和校内开放工作有序开展。
第六条 强化共享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开放共享职责。
(一)科技开发处职责。制定学校科研设备共享管理制度,指导管理单位有序开展共享活动,监督评估学校科研设备开放共享情况,填报河南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数据(以下简称“省共享服务平台”);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对拟购科研设备进行查重和联合评议,在科技开发处网站布设“共享设备”栏目(以下简称“共享设备”栏目),公布共享信息。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职责。根据相关政策和学校科研设备配置实际,与科技开发处对拟购科研设备进行查重和联合评议,协助填报省共享服务平台。
(三)财务处职责。将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设立服务收入会计科目,按照财务报销程序支付实验技术人员的绩效奖励(开放共享服务收入)。
(四)人事处职责。落实实验技术人员岗位、培训、薪酬、评价等政策,对服务水平高、服务绩效好的专业服务人员给予绩效奖励,并将绩效奖励纳入学校绩效工资,但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五)管理单位职责。在科研设施和仪器投入使用起1个月内,填写《河南职业技术学院科研设备开放共享申请表》(见附表),报至科技开发处; 制定开放共享制度,明确共享的对象、方式、程序、价格等,核算实验技术人员的绩效奖励标准,报科技开发处备案。
第七条 规范用户权利和责任。用户通过省共享服务平台向管理单位提出科研设备共享使用申请,获得开放共享服务;用户要按照管理单位制定的相关规定,合理、合规、妥善使用科研设备,并按照协议规定支付费用;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所完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要明确标注利用科研设备情况;用户与管理单位共同开展科学试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双方事先约定权利归属。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八条 实行统一的网络平台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网络管理平台要求,将我校符合条件的科研设备纳入到省共享服务平台和“共享设备”栏目管理,实现信息检索与发布、使用预约、共享评价等开放共享全流程服务。
第九条 实行分类开放共享。对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设备,必须纳入省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对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科研设备,可纳入省共享服务平台管理; 对单台套价值在2万元及以上的科研设备全部纳入“共享设备”栏目管理。涉及到国家秘密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不纳入开放共享范围。
第十条 实行开放共享预约制。用户可从省共享服务平台和“共享设备”栏目上,了解科研设备的基本情况,提出预约申请,说明实验要求的条件、耗材和试剂等情况,以保证科研设备按时提供共享服务;预约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应按时测样或送样,科研设备管理人员为用户提供服务保障;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测样或送样,应提前通知科研设备管理人员取消预约。
第十一条 规范开放共享服务价格。管理单位要科学合理地制定相应服务价格。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或购置的科研设备,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制定服务价格(包含必要的材料消耗费、水电等运行费以及人力成本费);使用其他资金来源建设或购置的科研设备,可以结合市场行情合理制定服务价格。管理单位制定开放共享服务价格目录,并通过省共享服务平台对外发布;开放共享服务费用纳入单位预算,由单位统一管理,可用于平台运行、设备维修维护、升级改造、保险、耗材、技术人员学习培训、技术人员绩效、外聘人员等费用和共享系统运行维护等。
第十二条 规范管理和使用制度。科研设备应逐台建立技术档案,并做好使用、保养、维修、损坏和移交等记录;每台科研设备指定具有较高水平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作为管理员,管理员负责科研设备维护与操作,编制科研设备操作规程;使用科研设备应经部门领导批准或有关技术人员指导,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使用人必须严格遵守科研设备操作规程,若违反规定,导致科研设备损坏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赔偿或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健全新购科研设备查重和联合评议机制。国有资产管理处与科技开发处、财务处建立新购科研设备查重和联合评议机制,依托省共享服务平台定期发布省级科研设备新购预警目录,以及学校资产管理系统已登记的和“共享设备”栏目上发布的科研设备信息目录,进行查重和联合评议。
(一)使用省级财政资金建设或购置科研设备,价值在2万元至200万元(不含200万)的,由管理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论证,并提出采购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查重,学校已购置的科研设备能够提供共享服务、满足新增需求的,原则上不再支持建设或购置。
(二)使用省级财政资金建设或购置科研设备,单台套价值 200 万元及以上大型科研设备,由学校在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联合评议。
(三)对申请省级和中央财政资金用于配套省级和国家级科技项目的,该项目已通过省和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评议,学校不再进行评议。
(四)根据学校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查重评议意见,对省内和校内已有同类科研设备能够提供开放共享服务、且能满足相关科技创新活动需要的,学校不再购置此类科研设备。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 科技开发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将对学校科研设备共享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内容包括制度建设、开放情况、组织管理、服务成效等。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科研设备建设和购置,以及科研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对于考核结果差的管理单位(含科研人员)视情况对其管理使用的设备进行调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开发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
河南职业技术学院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申请表
申请部门: 时间: 年 月 日 编号:
设备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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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 厂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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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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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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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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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 国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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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用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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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 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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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 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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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技术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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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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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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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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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管理员 |
拟收费标准(校内) |
拟收费标准(校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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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存放地点 |
设备管理员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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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财务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国有资产管理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主管领导意见: 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科技开发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主管领导意见: 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