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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职业技术学院扩大科研人员科研自主权的实施方案(试行)

河南职业技术学院

扩大科研人员科研自主权的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科技部等6部门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260号)和《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等5部门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科〔2021〕7号)要求,进一步扩大学院科研自主权,建立体现创新质量、贡献、绩效的科研人员(学校教职员工,下同)激励机制和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增加高水平的科技成果供给,支撑学院国家“双高计划”建设、河南“双高工程”建设和申办职业教育本科大学,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建立完善管理机制

(一)完善章程管理。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完善学院章程,明确职能定位和权力责任,规范科研人员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能和业务范围开展科研活动。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高效运行管理机制。(责任单位:党政办公室、发展规划处)

(二)强化绩效管理。制定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明确绩效目标及指标。按照权责利效相统一和分类评价原则,减少过程管理,突出创新导向、结果导向和实绩导向,实行中长期绩效管理和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开,并作为考评奖励、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等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人事处)

(三)优化机构设置管理。按照功能定位清晰、布局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规划科研机构改革发展与布局,推动科技资源优化配置。在章程规定的职能范围内,根据学院发展需求,科学设置科研管理部门。(责任单位:人事处)

二、优化科研项目管理

(四)简化科研项目管理流程。根据上级科研部门改革创新要求,进一步简化科研项目申报,实行项目材料网上报送和“一次性告之”制度,强化项目管理信息开放共享,实现一表多用。严格依照任务书开展综合绩效评价,针对关键节点实行“里程碑”式管理,减少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对实施周期3年以下的项目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对支持资金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主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检查,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中期评估,原则上1个年度内对1个项目的现场检查不超过1次。根据上级部门赋权,推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自主验收,每年定期向上级管理部门报送项目验收情况报告。(责任单位:科技开发处、审计处)

(五)赋予科研项目负责人更大科研自主权。省级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由科技开发处报上级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备案。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自主组建科研团队,除项目负责人和获得项目财政经费资助的协作单位调整以外,由科技开发处负责审批后,报上级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备案。(责任单位:科技开发处)

(六)简化科研项目经费管理。逐步改革间接经费预算编制和支付方式,不再由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科技开发处直接核定并办理资金预算手续,将预算资金直接下拨给项目负责人。简化省级科技项目预算测算说明和编报表格,除设备费外,其他支出科目无需单列明细表格,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无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负责人。允许项目负责人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包干经费标准及管理办法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需要,自主选择固定岗位、短期聘用、第三方外包等多种形式,聘用科研行政(财务)助理为科研项目实施提供经费管理和使用服务,其服务费用可在业务费、相应科研项目劳务费或间接费用中列支。在承担基础研究、软科学等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被确定为开展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试点,不设科目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财务规定自主决定使用。(责任单位:财务处、科技开发处)

(七)实行横向项目经费自主规范管理。根据科研活动需要,依法依规制定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作为评估、检查、审计等依据。横向项目经费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规定管理使用。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可全部奖励项目组成员,或由学院统筹用于开展研发活动。科技人员承担横向项目经费达到一定额度可视同省级科研项目,在业绩考核、职称评定等中同等对待,经费额度标准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责任单位:人事处、科技开发处)

(八)改进科研仪器设备耗材采购方式。简化采购流程,缩短采购周期,对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采取更灵活便利的采购方式。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再走招投标程序。学院要建立完善的科研设备耗材采购管理制度,对确需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方式的采购作出明确规定。(责任单位:招标采购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处、科技开发处)

三、强化成果转化机制

(九)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学院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学院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学院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学院,纳入学院预算,不上缴国库,主要用于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做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按照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改革试点要求,允许学院和科研人员共有成果所有权,并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责任单位:人事处、财务处、科技开发处)

(十)支持发展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人员提供晋升通道,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绩效,可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和在“双高计划”建设、职教本科考核评价,以及应用类科研项目验收评价和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学院鼓励协同创新中心、产业研究院、科技创新团队等科研团队,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学院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与学院和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责任单位:人事处、科技开发处、国有资产管理处)

四、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方式

(十一)加大绩效工资分配向科研人员倾斜力度。可在绩效工资总量内,按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绩效工资结构、考核办法、分配方式、工资项目名称、标准和发放范围,绩效工资分配要向关键创新岗位、作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承担财政科研项目的人员、创新团队和优秀青年人才倾斜。按国家和我省要求,探索建立符合科研特点的工资制度。(责任单位:人事处、财务处)

(十二)强化绩效工资对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对全时承担我省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的团队负责人以及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等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分配方式,其薪酬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相应增加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量。加大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期权激励力度,按照《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现金奖励,计入当年绩效工资总量和个人工资收入统计,但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基数。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收入和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收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量,专业技术人员应每年年底如实申报当年度兼职或创业收入,并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人事处、财务处)

五、改革相关人事管理方式

(十三)扩大用人自主权。可根据高层次人才引进有关规定和开展科研活动需要,制定招聘方案,设置岗位条件,发布招聘信息,自主组织公开招聘,规范聘后管理,畅通人员出口,实行聘用合同管理。对本土培养人才与省外引进人才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岗上的科研人员以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在职创业等方式从事创新活动。学院正职和领导班子中属省管干部要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内设研发机构负责人可依法依规获得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和股权奖励,执行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兼职等区别对待、分类管理政策。积极建立健全内部用人制度和人事管理制度,规范开展岗位自主聘用,自主聘用内设机构负责人,打破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终身制,引入竞争激励机制,促进学院用人机制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责任单位:人事处)

(十四)扩大岗位管理自主权。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科技创新事业发展需要,在编制或人员总量内自主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确定岗位结构比例。实行聘用合同、岗位管理和公开招聘制度,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灵活用人机制,可在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标准内灵活调整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但需要将调整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可通过设置创新型岗位和流动性岗位,引进优秀人才从事创新活动。对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通过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需求的,经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设置一定数量的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涉及编制事宜报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程序专项审批。完成相关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责任单位:人事处)

(十五)切实用好下放的职称评审权限。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制定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评审结果事后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和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可在明确标准、程序、办法和公示公开的前提下,开辟评审绿色通道,评审标准不设资历、年限等门槛。(责任单位:人事处)

六、确保政策制度落实见效

(十六)落实主体责任。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是落实自主权政策的第一责任人,将自主权政策落实到科研一线。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半年内要制定完善学院科研、人事、财务、科技成果转化、科研诚信等具体管理办法,可作为经费管理、审计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评估评审等工作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党政办、人事处、财务处、科技开发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中心)

(十七)加强统筹协调。科技开发处会同党政办、人事处、发展规划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中心等相关责任部门及时完善配套制度,建立政策落实沟通反馈和动态调整机制,适时组织开展改革效果评估。相关责任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精神在半年内完成本部门相关管理制度的修订,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内部机构调整、绩效工资分配、评价考核、科研组织等方面充分放权,加强支持保障和绩效管理。(责任单位:科技开发处会同党政办、人事处、发展规划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中心)

(十八)强化内控管理。建立适合学院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分析风险隐患,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实现内控体系全面、有效实施,确保自主权接得住、用得好、不出事,防止滋生腐败。相关管理制度的制定要广泛征求学院科研人员的意见,并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同时,建立完善重大事项内部信息公开制度,科研项目经费收入与支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及奖励、科研项目绩效分配、科研仪器设备耗材采购、科研人员兼职兼薪和离岗创业等情况要及时在内部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监督。(责任单位:党政办、财务处、科技开发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中心)

(十九)实施有效监管。实行科研项目责任人预算绩效负责制,重大项目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构建公开公示和信用机制,将诚信状况作为项目负责人获得科研相关自主权的重要依据,将项目负责人行使相关自主权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责任单位:党政办、纪检监察室、科技开发处)

(二十)鼓励担当作为。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在科研管理工作方面要积极改革创新。学院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出现与项目负责人理解相关政策不一致时,要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及时调查澄清。对在担当作为中发生无意过失的项目负责人,要按照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法依纪、容纠并举等原则,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妥善处理,鼓励项目负责人敢于担当、主动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