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职业技术学院
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障碍,探索建立健全符合我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实际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促进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更好推动改革取得成效,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河南省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条例》《河南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河南省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暂行)》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制定的《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单位及全体师生员工执行学校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科技成果形式包括专利权、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法律程序已申请取得相关知识产权的成果(统称“授权成果”),也包括专利申请权、专有技术等尚未申请但由学校享有权利的成果(统称“未授权成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领导小组。学校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学校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的统筹、协调、审议和决策机构。涉及科技成果单列管理的重大事项,经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会决策。
第四条 组织成员。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学校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成员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科技开发处、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纪检监察室和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开发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科技开发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和联系工作。
第五条 工作职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责任和权限开展相关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合同效力的审核、纠纷解决、诉讼仲裁等法律事项。
(二)科技开发处负责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处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负责筹备领导小组会议,提交会议议题,统计表决结果,整理会议纪要;负责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会议决议落实;负责职务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和在赋权、转化等过程中提供服务;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学校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改革情况报告(包括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化情况以及相关收入分配情况)。
(三)人事处负责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负责建立符合职务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管理、离岗创业、兼职创业和考核评价制度。
(四)财务处负责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财务账务管理、相关奖酬金支出、转化收入核算等;负责单列管理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处置收入管理。
(五)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建立符合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资产管理制度,区别于现有其他类型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六)纪检监察室和审计处负责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按照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改革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定性判断标准等,进行审慎包容和尽职免责监管。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六条 资产管理模式。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
(一)管理部门。学校享有职务科技成果管理自主权,国有资产管理处不再管理职务科技成果。在满足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要求基础上,科技开发处遵循科技成果转化规律,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单列管理。
(二)管理流程。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减持、划转、转让、退出、减值及破产清算等处置事项,由学校自主决定,不再报省财政厅或主管部门审批及备案;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处置收入留归学校使用,纳入学校预算,单列管理,不上缴国库,主要用于科研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单列管理的职务科技成果在转化前不再纳入国有资产审计、国有资产清产核资范围。建立科研、国资、财务、审计、法务等多部门协同审批系统和制度,扫除部门协同障碍。
(三)考核方式。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等方式所形成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施分类型、分阶段的整体考核,不再单独对特定科技成果转化个案实施考核。
第七条 资产管理体系。探索“学校+转化公司+科创基金”科技成果转化新模式,贯通职务科技成果资产管理体系。
(一)自行管理。学校依据上级管理政策设立全资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司,作为学校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所形成股权的持股及管理平台,为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单列管理提供服务。学校可从所设立的成果转移转化公司转化净收入学校留成部分中提取不低于15%的经费,用于机构能力建设和对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按规定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但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二)委托管理。学校与第三方技术转移转化专业机构进行合作。第三方技术转移转化专业机构,通过收取服务费用、服务换股权等方式,开展专利申请前成果披露、转化价值评估、转化路径设计、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投融资等服务,或开展专利等科技成果的集中托管运营。第三方专业技术转移机构在进场交易科技成果阶段分类、资产价值确认、资产处置等环节,为学校提供科技成果确权、确价等方面的交易支撑,其出具的进场交易相关专有技术或专利申请确权凭证、公示证明、交割凭证、评价报告等,可作为学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的过程材料。
第八条 科技安全管理。加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安全管理。学校和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要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制度,加强保密管理。学校和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与企业、个人合作开展涉密成果转移转化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审批,并签订保密协议。将科技成果向境外转移转化的,应遵守国家技术出口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免责机制
第九条 尽职免责。参与科技成果转化业务及管理、服务、决策等活动的科研人员(以下简称“科技成果完成人”)、管理人员、领导人员(以下统称“科技成果转化参与人员”),在依法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公示制度,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于追究其在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后因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科技成果赋权、对外投资实施转化活动等带来的决策失误责任。
(一)免责目的。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和藩篱,消除成果转化参与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顾虑,激发学校各二级单位的转化积极性和科研人员干事创业的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
(二)免责原则。树立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与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三)免责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做好学校科研、人事、财务、国资、纪检、审计等部门组织协调工作,明确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责任主体、责任范围、免责范围、免责方式等。
(四)免责范围。科技成果转化参与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的,即视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相关人员决策失误责任。
1.科技成果完成人在完成科技成果之后,及时向学校披露科技成果情况,经审核后,认为不应以试点单位名义申请、登记知识产权,据此放弃申请、登记知识产权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
2.科技成果转化参与人员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通知、告知、公示等程序,仍因科技成果完成人对已经授权的科技成果进行放弃,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
3.科技成果转化参与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虽已履行关联交易相关规定程序,但仍因科技成果完成人在成果转化中存在关联交易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
4.科技成果转化参与人员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学校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但科技成果后续产生较大的价值变化,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
5.科技成果转化参与人员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过程中,对于协议约定取得成果转化收益情形的,按照规定程序将赋权成果转让给全资国有企业及科技成果完成人,因创业企业经营不善或创业失败,导致学校国有资产减损或无法收回收益的。
6.科技成果转化参与人员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或所有权过程中,按照规定程序将赋权成果许可或转让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因科技成果完成人创业失败,导致学校无法收回收益的。
7.科技成果转化参与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虽已履行公示等相关规定程序,仍因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引起科技成果权属争议、奖酬分配争议,给学校造成纠纷或不良影响的。
8.按照国家和河南省科技成果转化改革试点要求,科技成果转化参与人员探索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路径和模式,先行先试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仍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9.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科技成果转化参与人员依法按照规章制度、内控机制、规范流程,开展其他有利于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仍给学校造成其他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 负面清单。职务科技成果有以下相关情形之一的,不可赋权。
(一)职务科技成果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
(二)职务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在解密或降密之前。
(三)职务科技成果未严格遵守科技伦理规定,无法确保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安全可控。
(四)职务科技成果不具备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转化意愿强烈等条件。
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科技成果转化参与人员不得有以下相关行为:
(一)科技成果完成人违反科学道德、科技伦理和职业道德规范,未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要求,未经学校允许利用职务科技成果创办企业。
(二)科技成果完成人,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学校合法权益;或者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三)科技成果转化参与人员违反科学道德、科技伦理和职业道德规范,或利用职务之便,干扰或阻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或擅自披露、使用或转让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
(四)科技成果转化参与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以任何名目和理由向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者索要或收受可能影响成果评价与转化行为的礼品、礼金(含有价券)和礼物或提供有偿服务;或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行为中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或在相关机构后续成果转化产品进入学校销售或使用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违规审批、违规采购等行为。
(五)科技成果转化参与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业务过程中违反任职回避和履职回避等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尽职调查。学校建立尽职免责启动程序和规则,在开展尽职免责调查时,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认真细致开展调查,客观公正收集证据材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科学作出尽职免责认定结论。
第五章 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 成果披露。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及时向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第三方技术转移机构(以下简称“技术转移机构”)披露科技成果,披露的信息包括科技成果基本信息、研究开发情况、市场应用前景等。利用财政资金等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应提交科研计划项目合同及任务书等材料,利用学校自有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应提交研发计划书等材料。
第十三条 审核登记。技术转移机构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并对成果属性、成果阶段、转化状态等信息进行台账标记。科技成果台账标记可包括以下内容:属性标记包括授权成果、未授权成果;阶段标记分为研究阶段、开发阶段、无法区分研究或开发阶段;转化状态标记分为未转化、意向转化、已转化,其中已转化还可以根据技术迭代、多次许可等特点标记转化频次。
第十四条 阶段分类。科技成果在进行所处阶段标记时,可从以下方面实施。学校可依据以下情形进行分类标记管理科技成果,财务处依据成果阶段的分类标记进行财务记账处理。
(一)研发起点判断。技术转移机构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判断科技成果开展研发活动的起始点。例如,利用财政资金等设立的科研项目,可以将立项之日作为起点;利用其他企事业单位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可以将合同签订之日作为起点;利用学校自有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可以以学校批准同意立项之日,或科技成果完成人将研发计划书提交科技开发处审核通过之日作为起点。
(二)开发阶段判断。以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技术评估报告、对科技成果有明确受让单位或转化意向合同、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第三方技术转移机构所出具的技术交易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的成果,标记为开发阶段。当科技成果同时满足进入开发阶段条件时,学校可以认定该科技成果进入开发阶段。
(三)研究阶段判断。未获知识产权证书或已获知识产权证书,但无明确转化意向的成果,或在没有明确证据无法进行开发阶段判断的,学校可以认定该科技成果进入研究阶段。
第十五条 价值确认。科技成果处于研究阶段时,不确认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由财务部门根据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申请,直接计入当期费用。科技成果进入开发阶段后,发生的支出先按合理方法进行归集,如果最终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如果最终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科技成果尚未进入开发阶段,或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但按法律程序已申请取得无形资产的,应将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十六条 收益分配。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学校,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第十七条 资产处置。科技成果处于开发阶段或因成果转让致使学校不再拥有权利的,由技术转移机构核实转化履约情况、权属变更原因、成果法律状态等情况,交财务处进行无形资产账务处理。科技成果完成人放弃维持或因其他原因主动放弃权利的科技成果,由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即为自动放弃。科技成果完成人申请放弃的科技成果已经确定为无形资产的,由技术转移机构审核后,交财务部门进行无形资产账务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是省纪委监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审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等上级部门和校级相关部门对学校职务科技成果监督管理、审计检查、评估评审、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与《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河南职业技术学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豫职院〔2022〕63号)和《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河南职业技术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职院〔2022〕64号)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开发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