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职业技术学院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进一步激发学校科研人员(学校教职员工,下同)创新热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以及《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等8部门印发〈河南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学校现就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届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河南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创新高校、科研院所重大科研成果转化激励机制的工作部署,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树立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和模式,着力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和藩篱,通过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实施产权激励,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释放和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
二、目标原则
(一)主要目标
积极探索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机制和模式,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问题导向。遵循市场经济和科技创新规律,着力破解学校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有效转化的制度性障碍和政策性束缚,找准改革突破口,畅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通道。
2.坚持重点突破。聚焦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改革,强化政策引导,鼓励先行先试,创新转化路径和模式,形成有利于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长效机制。
3.坚持价值导向。以知识价值、人才价值为导向,发挥市场对创新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引导科研人员注重科技成果转化,树立有利于科技成果产出和产业化的科技创新价值导向。
4.强化系统设计。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决策机制、完善配套管理办法、规范操作流程、健全收益分配机制、完善成果评估评价机制、加强全过程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做好系统设计,统筹推进改革工作。
三、实施任务
(一)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
1.成果所有权归属。学校科研人员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学校。学校将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学校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以下统称“完成人”),学校与完成人成为共同所有权人。(责任单位:科技开发处、各二级学院)
2.成果收益约定。科技成果完成人 应在团队内部协商一致,书面约定内部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项,指定代表向学校提出赋权申请,学校进行审批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学校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以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等,明确转化科技成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等手续。(责任单位:科技开发处、各二级学院)
3.赋权成果条件及类型。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的职务科技成果应具备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科研人员转化意愿强烈等条件。成果类型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暂不纳入赋权范围,加快推动建立赋权职务科技成果的负面清单制度。(责任单位:科技开发处、各二级学院)
4.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尊重科研人员意愿,结合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具体情况,采取转化前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先赋权后转化)或转化后奖励现金、股权(先转化后奖励)的不同激励方式,对同一科技成果转化不进行重复激励。(责任单位:人事处、科技开发处)
(二)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1.成果使用权时限。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成果完成人应向学校申请并提交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方案,由其单独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学校进行审批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责任单位:科技开发处)
2.成果使用权延长时限。与成果完成人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转化科技成果的收益分配等事项。在科研人员履行协议、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良好的情况下,进一步延长科研人员长期使用权期限。(责任单位:党政办公室、科技开发处)
(三)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管理及服务制度
1.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决策机制。成立赋权改革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按照制度先行、程序公开、集体决策、不谋私利等原则,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研究赋权改革有关举措,保障改革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责任单位:党政办公室、发展规划处、科技开发处)
2.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配套管理办法。制定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利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明确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条件、程序、方式和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内容。制定或完善学校科研诚信、成果转化、知识产权、财务、考核评价等具体管理办法。完善相关信息公开公示机制,建立风险防范和监督制度。(责任单位:人事处、财务处、科技开发处)
3.规范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操作流程。加强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管理工作,规范赋权成果评估、信息公开公示、协议签订等具体操作流程,确保赋权改革管理流程顺畅、权责清晰。(责任单位:科技开发处)
4.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积极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按规定给个人的现金奖励计入绩效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责任单位:人事处、财务处、科技开发处)
5.加强赋权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管理和服务。加强对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全过程管理和服务,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定期统计和年度报告、技术合同认定、科技成果登记等方式,及时跟进和掌握赋权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获得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科研人员应勤勉尽职,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主动、及时向学校报告其持有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情况。(责任单位:科技开发处、各二级学院)
6.鼓励赋权科技成果优先在省内转化和实施。对在省内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省财政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对学校给予最高10%的后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国家出于重大利益和安全需要,可以依法组织实施对赋权职务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责任单位:科技开发处)
7.严格管理赋权职务科技成果境外转移转化。科研人员将赋权科技成果向境外转移转化的,应遵循国家技术等相关法律法规。涉密职务科技成果的赋权和转化,要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制度,依法依规进行审批。严格遵守科技理论有关规定,确保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安全可控。(责任单位:科技开发处)
(四)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方式
赋予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权,探索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学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要报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在学校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学校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责任单位:财务处、科技开发处、国有资产管理处)
(五)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
积极支持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探索通过负面清单等方式,制定勤勉尽责的规范和细则,建立相应容错和纠错机制。学校纪检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完善监督检查机制,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定性判断标准,实行审慎包容监管。(责任单位:纪检监察室、财务处、审计处、科技开发处)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党政办、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科技开发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建立联动推进机制,及时发现新情况,积极研究支持改革政策措施,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狠抓贯彻落实
按照实施方案的原则和要求,大胆探索制度创新,破解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不足、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渠道不畅、责任部门担当精神不够等难题,精心制定实施方案,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明确具体任务、时间节点,扎实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