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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职业技术学院专利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校专利管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促进专利技术推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属各部门教职工、进修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以及在校学习的各类学生。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科技开发处归口管理全校的专利工作,管理专利许可贸易和技术贸易中有关专利事项;组织专利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协调学校与有关单位及专利发明人的关系;负责专利申请咨询、专利成果登记和专利报奖。  

第四条为鼓励学校师生申请专利,学校设立河南职业技术学院专利基金(以下简称“专利基金”),用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资助。  

第二章专利的申请  

第五条职务发明创造的范围  

1.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2.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主要利用学校提供的经费、设备、原材料、零部件或保密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  

4.学生在校期间完成的发明创造;  

5.离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我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我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6.对于来我校合作研究的访问学者、客座人员以及外单位来我校学习与进修的人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问题,有关单位及个人应通过书面协议加以明确。  

第六条申请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学校所有。专利授权后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私自使用和转让。  

第七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由科技开发处负责审查,申请保密专利。  

第八条 专利的国际申请,应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保密审查,再委托相关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三章 专利的资助  

第九条专利权属于我校的授权专利,经科技开发处审核,由学校给予资助。  

1.发明专利资助自授权之日起5年的年费;  

2.实用新型专利资助自授权之日起3年的年费;  

3.外观设计专利不资助。  

第十条资助期内未能转让、实施的专利,学校原则上停止资助。被停止资助的专利,发明人或其所在部门如不愿放弃,可自行缴纳维持费。  

第十一条专利权有效期内,遇有他人请求对该专利权宣告无效、起诉侵权或发现他人有侵权行为时,发明人应及时与科技开发处一起研究对策和相应处理方案,如被证明是虚假或构成侵权的,学校将追回此前给予的资助和奖励。造成损失或情节严重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专利的转让、实施  

第十二条 职务发明专利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须经科技开发处批准,与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专利法》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专利转让合同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要明确专利名称、实施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及支付方式、转让或实施时间、保密责任、后续开发、违约责任和仲裁等主要条款。  

第十四条发明人或所在部门未经学校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实施相关专利,违者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专利转化收益分配  

第十五条学校按发明人90%、所在部门5%、学校5%的比例在发明人、所在部门、学校之间分配专利转化收益。  

第十六条学校获得的专利转化收益放入科研资助经费中,原则上用于专利申请、维持以及专利成果转化实施等费用。  

第十七条在学校停止资助后若专利得以实施,学校按实施收益的5%收取管理费,剩余部分由发明人和所在部门协商分配。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开发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