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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省教育厅2015年度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的通知

学院各单位:

为增强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鼓励高校科技工作者加强基础研究、开展原始性创新与前沿探索,培养科研学术骨干,带动学科建设和发展,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计划。依据《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豫教科技〔2014〕129号)规定,现将2015年度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计划类别

(一)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计划按研究类别分为应用研究计划、基础研究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

1.应用研究计划是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为目标而开展的应用与开发研究计划。计划选题要紧密围绕河南经济建设发展战略需求,面向河南省“十二五”规划18个优先发展产业,重点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科技创新,主动服务省内大中型企业,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难题,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为建设创新型河南提供技术引领和支撑。应用研究计划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新能源、新能源汽车、新材料、节能环保和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的科研项目。

2.基础研究计划应围绕我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和发展过程中的重大基础理论,特别是具有国际前沿水平和有应用前景的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以促进学科合理化,增强优势学科领域的科技实力。同时,发挥我省学科优势和特色,加快高层次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培养和人才梯队的形成,推进我省优势学科与优势技术领域的持续发展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培育。基础研究计划重点支持农业、医学、化学化工、材料、工程、电子信息、数理科学等学科的科研项目。

3.软科学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交叉和综合的科学。软科学研究应以解决我省经济建设的重大决策、组织和管理问题,促进经济、科技、社会的协调发展为目标,以辅助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单位决策为根本目的,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供的理论、方法和手段,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而进行的一种多学科、多层次的综合性研究活动。选题应对国家、部门、地区当前或长远的决策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具有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科学价值,对推动软科学的发展具有重大价值和意义;对促进经济、科技、社会协调发展,推动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软科学研究计划重点支持中原经济区建设以及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建设中的宏观战略研究、产业发展研究、协同创新研究、创新人才与政策环境研究等等。

(二)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计划按资助方式分为资助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资助性计划项目的研究经费由省财政专项经费支持,指导性计划项目的研究经费由承担学校协调给予资助。

二、项目申报条件

所申报的项目及项目负责人应符合《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规定,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所申报项目的研究领域内有突出成绩。

2.项目负责人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一定的科研能力,拥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能作为项目的实际负责人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离退休教师、学校非在编人员不得作为课题负责人申报,可以作为研究人员参加项目组。

3.项目负责人当年度只能申请1个项目,作为主要参加者原则上不能超过2个项目。各项申报项目均应成立项目组,个人单独申报的项目概不予受理。项目组应科学分工,通力协作。鼓励跨专业、跨学科、跨学校或与企事业单位联合攻关。

4.承担省级及以上重大项目、主持承担教育厅计划在研项目的负责人,不得申报本年度项目。承担教育厅项目计划过期未结项的负责人,不得申报本年度项目。

5.项目计划的研究周期一般为2-3年,农业以及周期性特殊的学科例外。

三、项目申报方式及时间

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计划申报、评审、立项和后期管理依托“河南省高校科技管理云服务平台” http://hnzj.rcloud.edu.cn进行,不需报送纸质材料。

负责人通过账号(指纹签到号码)登录云平台,下载《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计划申请书》(2014版)。申请书填写完成并经过检查保护后,通过云平台进行在线提交。

云平台申报审核提交时间:2014年10月22日-10月30日。

四、项目申报限额及要求

1.为保证项目质量和效益,分计划类别实行限额申报(名额详见云平台)。

2.为进一步引导高等院校围绕企业技术难题开展攻关,促进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项目管理办公室决定从云平台科技难题库高校上报的成果中遴选一批转化效益显著或者应用性强、成熟度高的项目列入2015年度重点科研项目计划,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承担企业研发项目的高等院校给予经费补助。

3.严禁同一负责人和同一项目通过变换名称等办法进行多头申报,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并通报批评。

 

 

                                 科技开发处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